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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支持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8-03-27    阅读次数:

 

合人才〔201710

  为加强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院士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细则所称科学家、专家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A类人才。

  第二条 我市院士工作站的申报、批准和建立按照《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开展。

  我市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主要依托我市相关领域骨干企事业单位设立。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科学家、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科学家、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第三条 对新建获批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该资助。

  第四条 对新建获批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的在站院士(科学家、专家),自次年起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经费,同一院士(科学家、专家)签约多个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的,以先获批建设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为计,不重复享受该资助。

  第五条 合肥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资助通知,具体事宜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按照《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参照执行。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