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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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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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8CFCJ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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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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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8年1月29日9:00始至2018年2月9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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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为转让方自合同签订12个月内生产运行中所产生的煤灰煤渣。转让方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预计年产煤灰煤渣共约1.2万吨,其中煤灰占60%左右,煤渣占40%左右,该煤灰煤渣产量为转让方生产计划量,仅供参考,最终量以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实际发生总量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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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转让 底价 |
综合报价37.60元/吨(煤灰基准价40.00元/吨,煤渣34.00元/吨) |
竞价保证金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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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400万元。 3.意向受让方自有灰罐车1辆及以上或自备灰罐车5辆及以上。(其中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自有灰罐车的车辆行驶证的证载所有人和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非自有灰罐车须提供2019年12月31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人须与合作单位名称一致。)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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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标的特别说明 |
(一)本次标的物设基准价,本次转让标的物综合价:37.60元/吨(煤灰基准价40.00元/吨,煤渣34.00元/吨)。投标报价为煤灰和煤渣综合价(综合报价=粉煤灰报价×60%+煤渣报价×40%)。报价单中煤灰、煤渣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单项基准价,否则为无效标。 (二)受让方自行组织车辆至转让方现场提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到煤灰煤渣质量、销售的淡旺季、雨雪天气等因素的影响。转让方煤灰最大生产量约为80吨/天,灰库最大库存能力1000吨,煤渣最大生产量50吨/天,现场最大储存能力300吨。 (四)意向受让方须到转让方灰渣库现场实际查看,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充分沟通了解生产及厂区运输状况。因各灰库门的宽度和标高不一,意向受让方应配有不同规格大小的灰罐车,转让方不接受任何技改建议。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合同签订当期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公布的水泥(P.O,42.5普硅)价格(含进项税价格)为基准,如遇该水泥价格相对于合同签订时基准价格发生≥±5%的变动时,同比相应调整煤灰、煤渣销售价格,如意向受让方不配合调整,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例:若该水泥价格相对于合同签订时基准价格增加8%,则煤灰、煤渣销售价格需相应提高8%。) (六)转让方在春节期间,约定受让方享受10个日历天免费煤灰、煤渣运输量。 (七)受让方须以书面承诺书的形式向转让方承诺,能够按转让方要求清运粉煤灰、煤渣,特别是春节和恶劣雨雪结冰天气时及时清运,确保不胀库,同时保持场地清洁。 (八)项目不允许转包,一旦发现转包时,合同终止。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在合同期限内,超过2次不能按时付款,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期内,不能满足转让方的生产需要,导致胀库或者不服从转让方管理,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受让方无条件撤离。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让方单位进行补偿。 (九)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日起12个月。 (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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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价款支付 |
(一)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二)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2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若无违约行为,满期后将无息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先付款后拉货。煤灰、煤渣重量以出让方地磅计量为准,按实结算。施行预付一个月货款制,出让方在每月月底前将转让方下月煤灰、煤渣销售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出让方通知于月底前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转让方账户,若金额不足须及时补齐,补齐后方可继续提货。若5个工作日内未到账,一次处罚5万元,第二次取消资格。履约保证金不得抵扣每月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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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一)本次标的物设基准价,本次转让标的物综合价:37.60元/吨(煤灰基准价40.00元/吨,煤渣34.00元/吨),投标报价为煤灰和煤渣综合价(综合报价=煤灰报价×60%+煤渣报价×40%)。报价单中煤灰、煤渣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单项基准价,否则为无效标。有效综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二)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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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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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400万元);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如企业已办理三证合一,第2、3项无须提供。 (二)自有灰罐车1辆及以上或自备灰罐车5辆及以上。投标时须提供车辆证明资料及车牌号(其中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自有灰罐车的车辆行驶证的证载所有人和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非自有灰罐车须提供2019年12月31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人须与合作单位名称一致)。 (三)若是转让方原煤灰煤渣转让项目受让方的,须提供转让方出具的货款结清的证明文件。 (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承诺函(须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六)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须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二、报价单(报价单须按《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公告》附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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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的三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参考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8年2月11日9:30 --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4号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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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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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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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须于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服务费双向收取,单向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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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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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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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项目咨询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郭工;联系电话:0551-62622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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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20、66223760(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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