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部分
1.原磋商文件中磋商保证金的接受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现变更为:√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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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