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部分
1.原磋商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综合评分评审表第一项“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政府部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业绩的(含正在履约的业绩),每提供1个得3分。本项满分21分。”现变更为:“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政府部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业绩的,每提供1个得3分。本项满分21分。”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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