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新馆电梯维护保养项目答疑公告-2 (项目编号:2024BTFWN00116)
发布时间:2024-03-15    阅读次数:

一、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根据贵单位在2024年3月12日发布的“安徽创新馆电梯维护保养项目(项目编号:2024BTFWN00116)”第三页 第一章 磋商公告 2.标人资格要求2.1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项目的如下条件:2.1.1资质要求:(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须包含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是否可以理解为“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须包含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即为不符合投人资格要求?

答:本项目2024年3月14日发布的答疑公告中已将投标人资质要求中的“(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须包含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变更为““(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须包含电梯安装(含修理)”。投标人资质作为初审标准之一,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3.1.1约定“评审小组依据本章初审标准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小组应否决其投标”。

2.根据贵单位在2024年3月12日发布的“安徽创新馆电梯维护保养项目(项目编号2024BTFWN00116)第十页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业绩证明材料1.本磋商文件中要求的业绩为:R已完成的项目业绩,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须能体现经有关部门备案或见证。(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3)与该绩对应的项目中标通知书。2.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闻,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备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小组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3)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总金额、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小组不予认可。其中要求提供“(1)业绩合同扫描件,业绩合须能体现经有关部备案或见证。”不合理,目前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招标集团有限司以及其它招标平台代理的项目如有备案也是要求采购人进行线上备案。合同中也无有关部门加盖备案或见证章,且文件还要求供“该业绩对应的项目中通知书。”,业绩证明要求重复,且设定不合理。建议修改为:“业绩证明材料 1.本磋商文件中要求的业绩为:R已完成的项目业绩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或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或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中标通知书。2.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备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3如投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答:本项目磋商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项业绩证明材料中要求投标人提供“(1)业绩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须能体现经有关部门备案或见证”,投标人可提供加盖有关部门备案、见证(鉴证)章的业绩合同,如业绩合同上无法直接体现经有关部门备案或见证,投标人可提供业绩合同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的截图。

3:根据贵单位在2024年3月12日发布的“安徽创新馆梯维护保养项目(项目编号:2024BTFWN00116)”第十四页1.3.1投标人应符合磋商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要求(1)除非磋商文件认可,否则母、子公司之间的业绩、资质不得互用。磋商文件中没有明确“母、子公司之间的业绩、资质不得互用。”请明确。

答: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没有明确认可,因此投标人母、子公司之间的业绩、资质不得互用。

4:根据贵单位在2024年3月12日发布的“安徽创新馆电梯维护保养项目(项目编:2024BTFWN001162”第三十一页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法前附表(1)技术部分:90分;涉及75分与各类证书以及荣誉相关,且得分指标项与电梯维保专业性关联较少。建议修改。

答:本项目磋商文件技术部分评审指标中的“认证证书”、“投标人荣誉奖项”及“人员荣誉奖项”与投标人电梯维保服务的专业水平和综合实力相关,上述指标合计46分;同时磋商文件技术部分评审指标中的“投标人业绩”、“维保质量”及“信息化管理”等评审项的设置,均与电梯维保服务紧密相关;招标人经审查合理认为上述评审指标与投标人的专业技术和服务质量正相关,本项目评审指标的设置既体现了对企业电梯维保实力的要求也体现了对企业综合实力的要求。按照磋商文件执行。

5:根据贵单位在2024年3月12日发布的“安徽创新馆电梯维护保养项目(项目编号:2024BTPWN00116)第四十五页 第五章磋商需求 5.本项目采用全包服务方式承包 。全包服务内容包含电梯所有损坏部件和保养需更换部件,且更换配件质量不低于原装配件的品质标准,此费用均在维保费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恶意破坏导致损坏的部件除外。成交进场后,如需提供原品牌电梯制造单位维修改造许可证明的,由中标人自行办理。涉及“成交进场后,如需提供原品牌电梯制造单位维修改造许可证明的,由中标人自行办理。”我司未对任何第三方公司就“安徽创新馆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开具任何形式的授权书或维修改造许可证明。中标人如涉及提供证明,采购人如何证实其真实性?

答:本项目磋商文件已明确“成交进场后,如需提供原品牌电梯制造单位维修改造许可证明的,由中标人自行办理。” 中标人自行承担因无法提供许可证明或材料真实性导致的所有后果。

6:根据贵单位在2024年3月12日发布的“安徽创新馆电梯维护保养项目(项目编号:2024BTFWN00116)”第四十六页 考核要求 1.招标人在维保施工时间内发现中标人消防施工过程中工作不符合标准,违规操作的,取消中标资格。4.中标人需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同时上报24小时应急抢险电话,确保第一时间内处置创新馆消防维保期间的应急案件。涉及的要求是消防问题,是否需要调整?

答:详见本答疑公告变更部分。

二、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1.原磋商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项业绩证明材料中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须能体现经有关部门备案或见证;(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3)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中标通知书。”现变更为“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须能体现经有关部门备案或见证;(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原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需求第考核要求中的“1.招标人在维保施工时间内发现中标人消防施工过程中工作不符合标准,违规操作的,取消中标资格。”现更正为“招标人在维保施工时间内发现中标人施工过程中工作不符合标准,违规操作的,取消中标资格。”;“4.中标人需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同时上报24小时应急抢险电话,确保第一时间内处置创新馆消防维保期间的应急案件。”现更正为“4.中标人需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同时上报24小时应急抢险电话,确保第一时间内处置创新馆电梯维保期间的应急案件。”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     

人:王工

   话:0551- 6590906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

   址:合肥市包河区299号安徽创新馆3号馆1层

人:程工

   话:0551-65909080                                                       202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