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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用于肿瘤积液的引流装置技术成果 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1    阅读次数:


项目

名称

一种用于肿瘤积液的引流装置技术成果转让

项目

编号

2024BTFCJ00345

委托方/转让方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公告期2024 3  21 9:00始至 2024  4  7 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  3  219:00时始至 2024  4 8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1.本项目转让一种用于肿瘤积液的引流装置技术成果转让项目包含一种用于肿瘤积液的引流装置专利号:ZL 202310543362.4)”共计1发明专利

2.受让方须按照合同约定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并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用,具体内容详见技术(专利权)转让合同》

上述标的已经单位批准同意处置中简华(北京)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简华评字【2023】第811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20.1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

底价

20.10万元(人民币)

交易保

证金

2万元(人民币)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技术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技术专利权)转让合同》规定时限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三、相关信息

1.风险提示。(1)本次转让标的为发明专利,请各意向受让亲自勘验、查询标的,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项目公告、项目附件等有关材料,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状况以勘验时实际情况为准。

3.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项目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相关情况,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4.最终转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公告约定及时完成资产交割的,经过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办理技术(专利权)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让方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技术专利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

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675257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  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交易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或成交单位代表凭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到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现场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1)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

2)受让方自行缴纳交易服务费后,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经返还至受让方账户。

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异议

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安徽创新馆3号馆1层,联系电话:0551-6590908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将异议材料移交转让方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6%;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4%;超过5000万元部分,为0.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被转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转让

联系人: 胡欣欣 ,联系电话0551-63672128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0551-65909081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安徽创新馆3号馆1层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

 

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技术(专利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 204                   

 

 

受让方                                                

通讯地址                                               

 

 

 

 

 

 

 

签订地点            合肥市

签订日期                 

 

 

 

 

 

前言(鉴于条款)

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本合同 ”)由以下双方于                          日( 签署日 ”)在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签署地 ”)签订:

 

转让方: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转让方 

通讯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 204   

邮政编码:    230022     

法定代表人:   章尚乐    

联系人:    沈磊           

电话:   18055106911       

 

受让方:                     受让方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转让方、受让方单独称一方 ”,合称“ ”。

鉴于:

(1) 转让方为标的专利(定义见第一条)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

(2) 受让方基于对标的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该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

(3) 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

经过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标的专利的专利权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 标的专利 ”)以以下方式确定(单选):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是指名称为  一种用于肿瘤积液的引流装置 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号为             ,公开(公告)号为            。标的专利的专利类型为     (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标的专利的申请日为           止至本合同签署日,标的专利的状态为     (已取得授权/ 尚在申请中)。

2.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专利的专利权,标的专利的专

利权自转让登记之日转让给受让方。

3.标的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登记

转让方(转让方/受让方)应在  合同签订之前起 90   天内向专利管理部门递交标的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登记申请,并尽最大商业合理努力尽快完成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 转让方(转让方/受让方)应积极配合完成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

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所需费用(包括官费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及相关税费应由  受让方单独 (转让方单独/受让方单独/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条  交付资料

1.交付资料的内容

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交付以下所示资料(交付资料 ):

(1)转让方向标的专利所涉及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部门)递交的标的专利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原件(电子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代理委托书等。

(2)所有专利管理部门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涉及标的专利的文件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专利权 评价报告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标的专利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他人为实施开放许可发送给转让方的通知书,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转让方撤回开放许可的声明,以及与许可标的专利有关的其他文件。

2.交付资料的交付

转让方应当根据以下约定交付交付资料:

转让方应在 本合同签订 90 个工作日内 ,在 受让方指定地点

受让方要求的合理可实施的方式,向受让方交付全部交付资料。

3.交付资料的验收

1受让方应在收到交付资料后的90 个工  日内 自行(自 / 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交付资料进行验收,转让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2双方同意,交付资料的验收标准(验收标准 ”)根据以约定确定:在受让方使用的相关设备、材料、条件、工艺以及技术人员的能力、技术力量等均满足实施标的专利条件的前提下,技术资料应当确保受让方可以充分实施标的专利。

3经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提供验收合格的书面凭证;若自受让方收到交付资料后的90 个工作日   ,受让方未向转让方提供验收合格的书面凭证,也未向转让方发出验收不合格通知的,视为交付资料符合验收标准。受让方验收发现交付资料全部或部分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受让方应及时通知转让方验收不合格及相关原因,转让方应在收到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该等验收不合格进行补救。一旦完成该等补救行动,转让方应将补救技术资料提交受让方再次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第三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

1.技术服务

转让方应根据本合同向受让方提供以受让方实施本专利应当知道的相关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 ”)。

2.培训

转让方应根据本合同向受让方提供受让方实施本专利必不可少的相关培训(培训 ”)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作为取得本合同第二条所述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的价款,受让方同意根据以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转让费用( 转让费 ):

受让方应当支付给转让方的固定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大写:       ),受让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固定费用:

分期付款:

第一笔付款:截止至  本合同签订 90 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的 30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二笔付款:截止在 本合同签订生效起 2 年内 ,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的 40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笔付款:截止在 本合同所述专利权转让完成后 3 年内 ,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的 30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受让方应当按照上述支付方式将转让费支付至转让方账号,分期支付给转让方。

第五条  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1.在本合同生效前,转让方已经实施标的专利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所示规定处理:转让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停止实施标的专利。

2.对在本合同生效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标的专利的许可合同,双方同意按照以所示规定处理:本合同不影响在本合同生效前转让方与他人订立的关于标的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 ”)以以下方式确定:

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 ”)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直 接或间接向另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 ”)披露的所有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内容、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不包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等方式所公开的信息)以及披露方所披露的技术资料和其它与财务、商业、业务、运营或技术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保密信息不包括:

①非因接收方的披露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②在披露方披露以前,已为接收方正当知晓的信息;

③接收方从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且不违反任何保密限制 或保密义务;

④由接收方独立形成而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或者违反接收方在 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信息。

2.除非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合同另有约定(1)接收方应严守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并采取一切必要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予以保护; (2)接收方只能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或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其权利而使用任何该等保密信息;(3)接收方不得向任何接收方之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露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

3.接收方只能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义务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其权利的必要范围内,向 关联方 仅在需要知道的范围内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上述人员必须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并遵守与本条规定相符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4.本合同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变更的,接收方应立即将披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归还披露方或销毁,同时,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提供由接收方授 权代表签署的关于返还或销毁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任何一方均无需因超出其合理预见、控制、克服或避免的原因导 致其违反或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可 能包括禁运、战争、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恐怖主义行为、叛 乱、骚乱、内乱、罢工、停工、流行性疫病或其他劳资纠纷、火灾、 洪水、地震、或者其它自然事件,或任何政府当局或另一方的作为、 不作为或延误( “不可抗力事件 ”)。

2.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所示规定处理:

(1)任一方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该等通知 包含不可抗力的细节、程度、影响等。

(2)任一方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及时尽一切必要合理的努力采取 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3)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一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关于合同不能履行的 书面证明且该证明需要明确表明该一方确实不适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在另行确认的时间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内容。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违反或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持 90日以上,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对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的终止,任何一方均不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向     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另有一份用于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一份用于技术合同认 定登记,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由双方书面签署同意。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书 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违约方在收到书面通知日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守约方有权书面 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

4.双方确认,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文件组成了双方之间就本合 同项下合作事项而达成的完整的合同,且本合同取代了双方在之前就 该事项所达成的或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安排、合同、 草案、保证、陈述或谅解。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转让方法人代表签章              受让方法人代表签章